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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受理案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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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9383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稽字[2001]3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受理案件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稽字[2001]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受理案件标准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2001]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受理案件标准的通知
  内国税稽字[2001]31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区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实际,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原定1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上报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调整为20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上报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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