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种
| 发票盖章要求
|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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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 1、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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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票面上不再展示发票专用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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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
| 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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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1、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版开票软件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纳税人另外再加盖。
2、使用税务UKey版开票软件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平台开具电子发票不必加盖发票专用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附件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对接技术方案》第二条第(二)项第4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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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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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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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定额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注:我市公交车衔头定额发票目前未套印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正常使用。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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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电子发票(深圳电子普通发票)
| 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纳税人另外再加盖。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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