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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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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2: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9058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计函[2001]2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计函[200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内国税计函[200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内国税计函[2001]26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欠缴税金进行详细分类和严密核算。为保证修订后的欠缴税金核算方法能够顺利运行,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必须在2001年12月25日前彻底清理出欠税底数,将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缴税金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分类,并填制“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表式通过网络下发),年底与微机核对准确后,将“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
以文件形式随2001年会统年报一起上报区局,在“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和局长印章 。
二、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登记手工台帐,将“待清理呆账税金”按照通知要求分税种、分户进行核算反映。
三、各地一定要加强对欠税企业的监控,加大清欠力度,对欠缴税金要严密核算。
区局将对欠税的核算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核算不准、上报不实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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