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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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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潼南府办发〔2017〕34号
文件名: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年11月2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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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潼南府办发〔2017〕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潼南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潼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各市场主体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实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壮大,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潼南区内工商注册、经营、纳税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具有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常住居民。
第三条区政府每年整合相关部门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采用后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培育创新主体、建设创新人才队伍、发展科技创新平台、建立科技金融支撑体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事项。

第二章培育创新主体

第四条科技型企业落户奖励。企业按《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首次完成科技型企业审核入库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已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新落户本区并达产的,给予3万元落户奖励。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本区并达产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落户奖励。
第六条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创新型十强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认定奖励和资助。被认定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具有核心创新能力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可按项目研发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
第八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对采购使用区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三章建设创新人才队伍

第九条股权激励。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按入股价值的5%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给予科研人员股权激励,按科研人员所得股权确权日价值的5%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科研人员在取得股权激励时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进行递延缴纳。
第十条人才补贴。各类科技创新企业(机构)中年薪(税前)超过20万元以上的,按其薪酬性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本级实得部分100%的额度对人才个人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公司总人数的5%,最高不超过8人。
第十一条配套服务。创新人才在市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规定予以认可后,享受本区同类人员相同待遇。企业中市级以上突出贡献专家、市级以上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的子女可优先就学,配偶愿意在本区就业的,可根据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做好联系协调工作。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建设专家公寓楼(企业内部使用)。

第四章发展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技术创新平台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园区、软件园等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专家大院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新设立的企业首席技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重点科研项目资金配套。对区内科技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20%的资金配套,最高5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十四条众创空间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全国知名众创空间到潼南落地发展或建成后众创空间具有特别示范带动作用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扶持奖励。
第十五条众创空间运营补贴。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在完成年度运行工作目标后,对场地租金和水电气进行补贴,单个项目的补助额控制在实际发生额的5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建设公共技术平台购置的仪器设备、大型开发测试软件所产生的投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20%以内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运行产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50%以内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产业信息化建设。推进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按照企业当年建设OA、ERP等信息化系统投资额的1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重庆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纳入国家信息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五章建立科技金融支撑体系

第十七条壮大种子基金规模。2017年扩大至1500万元,2018年扩大至2000万元,2019年扩大至3000万元,2020年扩大至5000万元。
第十八条对当年度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科技创新企业,补助100万元;对当年度在重庆OTC成功挂牌的科技创新企业,按市级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

第六章实施品牌、行业标准、知识产权战略

第十九条质量奖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重庆市知名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制定标准奖励。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市级标准化示范获试点项目称号的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分别以奖代补一次性给予15万元、8万元奖励(含三年工作经费);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所在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对获得重庆市产品标准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所在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重庆市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1万元奖励。同时,连续两年按照新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市级重大新产品,补助时间延长至三年。
第二十二条专利资助。对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后给予0.15万元/件的一次性资助,授权后再给予1.85万元/件的一次性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给予0.2万元/件一次性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不再资助。跨年度专利,资助时间以申报时间为准。对缴纳的前3年发明专利年费,按实缴数给予全额资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引进和建立带动性强、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支柱性产业、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经区委、区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四条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必须提交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如企业违反承诺,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收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我区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或同一事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可获得多个区级同类补助、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享受区级补助或奖励的,不影响其同时争取国家、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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