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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川区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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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关于印发《合川区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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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川区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组团),有关单位:
   《合川区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若干措施》已经十三届区委第99次常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2016年11月8日
   
(联系人:唐魏,联系电话:13290094168)

合川区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稳增长、保重点、推研发”思路,为加快全区工业主导产业发展,抓好工业强基础稳增长,打造全产业链条,依托专业产业平台促发展,实现“实业兴区”,早日建成重庆市新型工业城市,科学统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好财政政策资金引导作用,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统一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扶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三条  突出“稳增长”。
    (一)支持主导产业补链。(详见附件《合川区支持工业主导产业发展补链目录指南》)
(二)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国家发改委第15号令)。
第四条  突出“保重点”
(一)支持规模企业。
(二)支持重点企业。
(三)支持基地发展。
(四)支持镇街(组团)服务工业。
第五条  突出“推研发”
(一)支持工业创新体系平台。
(二)支持科学技术创新发展。
(三)支持主导产业关联产业发展。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

第六条  稳增长方面
(一)主导产业补链
1. 以汽车整车(含核心产业链配件)为主的装备产业新注册企业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产后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2. 以医药健康为主的消费品(含休闲食品)产业新注册企业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分别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补助。医药健康产业给予其10%的补助,其它产业给予其2%的补助,单个项目均不超过300万元。
3. 以信息安全(含配件)制造为主的信息技术产业新注册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产后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4. 其它战略新兴产业参照医药健康产业扶持标准执行。
(二)产业转型升级
1. 支持技改扩能。对符合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竣工且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技改、扩能等项目,按不超过其投入总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2. 支持优化产能。对符合重庆市财政资金范围和门槛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兼并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和空壳企业资产的项目,在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同时,区级财政资金及时配套。对当年向区内企业配套采购,采购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按其2%进行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 支持两化融合。对列入国家或市级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国家或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贯标评定认证或市级两化贯标评估(两化贯标示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4. 支持品质提升。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重庆著名商标,每个商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或产品,奖励20万元/个;获得注册境外商标,奖励3万元/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名牌产品、重庆知名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3万元;获得重庆市长质量奖或质量提名奖,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国家、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重庆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主导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个标准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5. 支持循环经济。对纳入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方案备案的重点支撑、一般支撑、自主实施类项目,建成后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6. 支持总部经济。在合川组建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或机构总部,当年产值2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为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总部在合川的集团公司、企业或机构设区外生产基地或分支,当年产值总和为 1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为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保重点方面
(一)支持规模企业。
1. 镇街(组团)方面。对无退库企业的镇街(组团)按已有规企户数补贴2000元/户,有调减的镇街(组团)按现存户数补贴1000元/户。升规工作责任到人,对当年有升规计划的镇街(组团),可经申报认定后给予镇街(园区)工作经费1万元/户,升规成功后给予镇街(园区)工作经费1万元/户,超额完成任务后再给予超出部分工作经费2万元/户。
2. 工业企业方面。对当年有升规计划的工业企业,可经申报认定获得3万元/户的前期工作经费,企业同时应给予具体经办人适当经费奖励;对成功升规的企业,给予当年产值的2‰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连续在库两年(含)以上且产值增速在当年全区规模工业平均增速(含)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给予新增额5‰的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在银行贷款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不超过30万元,贴息扶持与投资补助类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支持重点企业。
对当年产值、上缴税金均增长的规模工业企业,按照产值、入库税金、科研等情况,对装备制造、医药健康、信息技术、消费品等产业的规模工业企业命名“合川区重点工业企业”30户,给予重点优先扶持。税务等部门审核后按销售收入进行奖励,销售收入10-3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销售收入30-5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销售收入工业企业50-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50万元。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命名1次。(详见附件《合川区重点工业企业命名办法》)
(三)支持基地发展。
支持打造小企业创业基地、特色产业基地、都市楼宇产业园、企业孵化园等(以下统称基地)。对新认定为国家或市级的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业主50万元、20万元;被评为国家或市级优秀(先进)的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四)支持镇街(组团)服务工业。
根据工业投资、新增工业企业户数、工业总产值、节能降耗、研发投入等指标情况,分组别通报工业发展优秀单位,并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详见附件《合川区镇街(组团)工业发展工作评价办法》)
第八条  推研发方面
(一)工业创新体系平台。
1. 对在我区新建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最高奖励200万元。分两次兑现,列入市级申报国家名单或经市级许可同意申报国家级后即给予奖励额的30%,建成后给予剩余部分奖励。新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最高奖励15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技术研发中心的,奖励20万元。
2. 对在我区新建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最高奖励300万元。分两次兑现,列入市级申报国家名单或经市级许可同意申报国家级后给予奖励额的30%,建成后给予剩余部分奖励。新认定为市级产品检验检测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最高奖励150万元。
3.对在我区新建成的国家级科工类众创空间,奖励100万元。对运行1年(含)以上考核为国家或市级优秀(先进)的科工类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4. 涉及工业人才引进培育的奖励扶持,按照《合川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措施30条》等区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科学技术创新发展。
新认定的国家或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对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数据管理库的规模、一般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按所获得奖金等额奖励且不低于10万元。对实际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按其投入2%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财政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建立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政策,对市场认可并经专业评定的市级新产品,连续两年按新产品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市级重大新产品,补助时间延长至三年。
(三)工业主导产业关联产业。
    对建立专业工业市场、工业产品交易和工业贸易流通等的电子商务或实物(含跨境)平台且在我区结算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交易额3‰给予补贴,单个不超过100万元。对其它经区政府认定的主导产业关联产业建立的平台或项目,参照工业创新体系平台奖励措施进行扶持。
第九条  个别具有引领主导及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有重大助推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受理。各有关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指导,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纸质资料送交区经济信息委。前置性和阶段性扶持为每季度申报1次,后补性扶持于次年2月申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审查核实。区经济信息委将企业申报资料分送相关镇街(组团)。相关镇街(组团)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的资格、真实性等进行初步核实,签署意见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综合评审。区经济信息委根据情况组织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质监局、区工商分局等相关部门会审或专家评审,按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提交资金扶持兑现议案。
第十三条  公示兑现。根据区政府研究意见,区经济信息委按要求对资金扶持情况在门户公众网或社会媒体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兑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存在欠税、欠薪、欠社保费以及有安全和环保不达标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工业企业,本措施不予支持。奖扶淘汰落后产能、兼并重组等有市级(以上)相关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还将接受有关单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区级同类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文表述不一致的,可择最高奖励额按相关程序途径申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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