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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 建设创新生态圈的若干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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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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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渝北委办发〔2017〕6号
文件名: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 建设创新生态圈的若干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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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
建设创新生态圈的若干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 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人民团体,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生态圈的若干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创新生态圈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重庆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生态圈,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渝北区行政管理区域(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注册、经营的企业、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创新服务机构等,以及符合条件的创新人才。政策有效期内,区财政每年整合不低于3亿元资金,用于兑现本政策创新主体培育、创新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环境优化等支持事项。

第二章 培育创新主体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入库奖励
企业按《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首次完成科技型企业审核入库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四条 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认定奖励和资助
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成功在重庆OTC科创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被市认定为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具有核心创新能力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可按项目研发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主管单位:区科委及区经信委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科技型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认定奖励;通过复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复审奖励。(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六条 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励
科技型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市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40万元的奖励。(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七条 企业研发补贴
规上企业、科技型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既可按区内年度报核总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也可按其区内年度报核总额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30%给予补贴,其中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等在渝北设立或共建的独立法人研发总部(含区域性研发总部)公司按新增部分的3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两类补贴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八条 新产品开发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所属企业2万元的奖励。(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三章 建设临空创新人才队伍


第九条 人才补贴
临空创新人才迁入用人单位的,对A、B、C、D类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对经评定的柔性引进A、B类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补贴。A、B类人才补贴分3年发放完毕,第1-3年分别发放补贴总额的50%、25%、25%。C、D类人才补贴在两年内发放完毕。(主管单位: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
第十条 研修津贴
临空创新人才参加符合渝北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可申请享受研修津贴。其中,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给予1万元/次津贴;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给予5000元/次津贴;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不含重庆),给予3000元/次津贴。每人每年申请研修津贴不超过2次。(主管单位: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
第十一条 项目支持
对临空创新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的,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关键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经评审,可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分别给予A、B、C、D类人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定
临空创新人才在市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规定予以认可后,享受本区同类人员相同待遇。在渝北工作期间符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岗位职数限制,优先推荐评审。(主管单位: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
第十三条 引才奖励
以迁入方式引进临空创新人才的用人单位,每引进1名A、B、C、D类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主管单位: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
第十四条 购房补贴
临空创新人才在区内(在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得产权登记证明)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A、B、C、D类人才分别按购房总额的20%、10%、10%、5%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主管单位: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
第十五条 子女入学与配偶就业
临空创新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就读区属学校。临空创新人才配偶愿意在本区就业的,可根据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区人力社保局、意向就业单位(行业)主管单位及用人单位积极做好联系协调工作。(主管单位:区委人才办、区教委、区人社局)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
临空创新人才在渝北区工作或服务期间,每年为其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在定点医院就诊,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主管单位:区委人才办、区卫计委)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
临空创新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政策参加渝北区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办法、在中国境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办法等,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权利。其无业配偶、子女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主管单位: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
第十八条 落户、居留及出入境
临空创新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调随迁。持外国护照入境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根据《为来渝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签证证件及停留居留便利的通知》精神,积极协助其办理临时出入境手续。(主管单位:区委人才办、区公安分局)
本政策实施前引进的创新人才,经评定通过的,一并享受除人才补贴和引才奖励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章 发展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平台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50万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60万元。(主管单位:区科委)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3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80万元。(主管单位:区发改委)
第二十条 研发机构法人化奖励和补贴
研发机构法人化试点企业完成登记注册后,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需租赁区内厂房、办公楼的,给予20元/平方米/月,当年不超过50万元房租补贴;对研发机构法人化试点企业按区报核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的20%给予补贴,当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按研发机构法人化试点企业研发支出、创新成果、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年度综合评比,对年度综合评比排名前三的研发机构法人化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奖励,奖金可用于奖励相关科技人员。(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市级资金配套
高水平研发机构获得重庆市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三高合一”专项(10)等国家、市级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区财政给予1:1配套支持。(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奖励
对获批新建并通过计量认证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经渝北区政府、市质监局认定,符合渝北区重点产业方向、填补了重庆市检测能力空白,并通过计量认证开展检测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重庆市A级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第三方机构评定为诚信检验检测机构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主管单位:区质监局)
第二十三条 中试基地补贴
对企业新建的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创新力和竞争力的中试基地,按中试基地购置科研仪器金额的50%,给予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二十四条 产业创新联盟补贴
对由我区企业主导新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国际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每50家会员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加入全球著名大学牵头的国际创新联盟、知名孵化器产生的会员费,每年给予其实际缴纳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二十五条 专利服务机构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由20家企业(其中10家本地企业)以上、100项发明专利组建的重点产业专利联盟,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其后,专利联盟每扩充10家本地企业或注入50项发明专利,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二十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和补贴
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区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正常运行的区级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每年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其中,对(柔性)引进第二名以上院士的工作站,每增加1名院士,每年工作经费补贴增加5万元。(主管单位:区科协)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站补贴
对新批准设立并正常展开工作的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科研补贴。对站内从事研究的博士后人员,日常经费资助标准为每人16万元/两年,日常经费资助70%可用于生活补贴,如工资、医疗费、生活补助等,30%可用于工作经费。研究项目特别资助分为一等资助20万元/次,二等资助10万元/次,三等资助5万元/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同时申请以上两项资助。研究项目特别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如添置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及计算机、工作差旅费等,博士后设站单位管理费、课题奖金、提成奖金等不得在博士后资助经费中列支。(主管单位:区人社局)
第二十八条 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区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二十九条 示范性、高水平众创空间认定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全国知名的众创空间到渝北落地发展的或建成后众创空间具有特别示范带动作用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扶持奖励。(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三十条 众创空间运营补贴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在完成年度运行工作目标后,分别给予运行管理费和房屋补贴,其中,运行管理费补贴标准为:国家级50万,市级40万,区级30万;房屋补贴标准为:街道40元/平方米/月、镇20元/平方米/月,补贴面积按实际核定面积计算,原则上单家不超过3000平米(区政府免费提供场地的不再享受租金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房屋租房价格未超过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房合同给予房屋补贴。(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五章 建立科技金融支撑体系


第三十一条 壮大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通过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配投资金的放大作用,壮大各类产业创新投资基金到100亿元规模,按照阶段参股、跟进投资、投资保障和风险补助等方式,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主管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科委)
第三十二条 科技保险补贴
对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产品按险种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主管单位:区科委、区金融办)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担保和风险补偿
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补助。对实际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的贷款,按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主管单位:区科委、区金融办)

第六章 实施品牌、标准、专利战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市、区级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主管单位:区质监局)
第三十五条 制定标准资助
对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制定团体标准(由3个以上渝北区规模以上企业共同制定或6个以上企业且含1个以上渝北区规模以上企业共同制定),经公开发布,并组织实施1年以上的(以团体内全部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依据),给予一次性资助40万元。(主管单位:区质监局)
第三十六条 承担标准化工作资助
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2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9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的企业,一次性给予7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和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主管单位:区质监局)
第三十七条 国家、市标准创新贡献奖
对作为主要单位完成并申报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项目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一等奖6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4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重庆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主管单位:区质监局)
第三十八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
对承担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验收评估合格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主管单位:区质监局)
第三十九条 鼓励专利发明
对获得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金额一次性据实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1.5万元/件的奖励。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德、意、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件的奖励,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件的奖励。同项专利在多个国家通过PCT申请获权的,只享受一次奖励。对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收据金额据实资助当年年费。对市认定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牛羚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按市级资助奖励金额再给予1:1配套资助奖励。(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七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十条 扶持技术转移机构
对新注册成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其同区内企业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四十一条 激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由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区内进行转移转化的,其所得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区内进行转化的,按成果转让费的30%、给予购买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企业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在区内进行转化的,按其成果转化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国家、市级项目资金支持,具有产业化市场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研发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计划金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补贴。(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八章 优化创新环境


第四十二条 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改革
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区财政局、科研项目区级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在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中,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应用研发类项目设立间接费用。科研项目资助资金不设置劳务费比例,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区科研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列支。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据实调整经费支出预算。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的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的财政资金按规定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主管单位:区科委、区财政局)
第四十三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多证合一。允许企业在经管委会认定的产业楼宇进行“一址多证”注册。(主管单位:区工商局)
第四十四条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按渝高法〔2016〕221号文件要求,由市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发生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主管单位:区法院、区科委)
第四十五条 知识产权维权联盟扶持
对新成立的知识产权维权联盟,按每100家会员/奖励10万元的标准、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基金按其总额度的1%,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四十六条 区级科技进步奖
对新评定的渝北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四十七条 国家、市科学技术奖励配套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单个奖项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因与区内单位开展国际合作,新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组织(外国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新获得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单个奖项1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因与区内单位开展国际合作,新获得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组织(外国人),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新获得市企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同一成果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配套奖励。(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四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扶持
设立渝北区科技创新券,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入驻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团队),每年可申请领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具体按《重庆市渝北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执行。(主管单位:区科委)
第四十九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第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企业和团队,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第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企业和团队,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一系统大赛获奖项目按最高奖励,不重复享受。(主管单位:区科委、区人社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政策涉及资金的申报、拨付及管理,由区级主管单位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同一事项可获得多个区级同类补助或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享受区级补助或奖励的,不影响其同时争取国家、市支持。本政策与原有区级政策文件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对因享受扶持资金后续产生的相关税费,不再另行给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对渝北创新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做出重大贡献、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项目,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在房屋租金、研发补贴、创业支持、市场拓展、投融资等方面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五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下载:
1.名词解释
2.重庆市渝北区临空创新人才评定办法
3.重庆市渝北区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
4.重庆市渝北区研发机构法人化改革实施办法
5.重庆市渝北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渝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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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197802407092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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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生态圈的若干政策》  发表于 2021-6-16 14:12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生态圈的若干政策》渝北委办发〔2017〕6号  发表于 2021-4-2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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