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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对于员工生病,可以视为是“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然后给予员工的慰问金也是“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所以可以享受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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