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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酒水,计入招待费,其进项税额,无论是说可以抵扣,还是说不可以抵扣,都是存在瑕疵的。
一、酒水用于吃喝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酒水用于业务招待的吃喝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为,税法有规定,用于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当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购进酒水用于赠送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酒水,如果不是吃喝消费,而是赠送给客户的,会计账务处理也是计入“业务招待费”(或交际应酬费)。
但是,根据税法规定,对于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需要视同销售。
既然视同销售了,当然需要计提销项税额,采购发生的进项税额也能抵扣。因为税法上没有规定一般计税方式下应税销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有免税销售和简易计税销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对于实务问题一定要先分析可能存在的情况,然后再进行财税处理,否则处理错误可能给企业埋下税务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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