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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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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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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02: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盐城税务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IzOTQ3NA==&mid=2247491420&idx=3&sn=d6efdb4b20124fadfb7448fe16b91604&chksm=9fb7df01a8c0561757f96615c68b2904fed221fde4c94af2312997b09d596810ae9d778b234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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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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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月22日下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说,此次修改《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对于违法所得,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此外,明确了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
为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增加了许多重要举措。如明确首违可以不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现将《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表发出,供大家参考学习!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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