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有如下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对方为单位的,对方可以开具发票以外的外部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规定中,对于“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并没有做具体的形式要求,原则上要满足“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即便是单位内部的收据,只要对方个人有签字加盖指纹印,对方是单位的加盖对方印章(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也是可以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