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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三条规定: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包工头属于“承包人”,应按照“经营所得”申报个税,一般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就会核定征收;作为农民工的个人,理论是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实务中是否申报是另外一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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