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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描述,由于在12个月内就发生了股权再次转移,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的关于“12个月内”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在无偿划转的时候,就不能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只能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1、A高校无偿划转C公司股权时,应对C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评估的公允价值减去最初投资1000万元,为A高校应纳税所得额。
2、B公司以评估价为接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转让收入1200万元减去计税基础,为B公司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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