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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因此,当固定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后,应重新按照新的会计估计进行折旧,如果采用的是来年限平均法折旧,则按以下公式计算折旧额:
剩余年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新的预计净残值数)/预计剩余的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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