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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黔府发〔2020〕14号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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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gui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fg/fgwj/202011/t20201126_6538392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黔府发〔2020〕14号
文件名: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0〕14号)
发文日期: 2020-1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

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20〕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充分体现代际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精神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意见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三)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由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划转政策
以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一)划转范围。将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二)划转对象。省国资委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省直有关部门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改制后按规定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划转至相应的承接主体。
本实施方案所称出资人代表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机构(含国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承接主体。全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接主体集中持有,专户管理,独立运营,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五)税费处理。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的税费处理政策,严格按照财资〔2019〕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划转程序
(一)按照全省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的部署安排,各出资人代表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1.省属企业。省级各出资人代表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确认;金融机构等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
2.市、县级企业。市、县级人民政府各出资人代表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资人代表机构进行初审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
(二)根据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明确相关具体信息。
(三)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及时做好工商变更登记。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六)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贵州证监局、承接主体等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
五、划转国有资本管理
(一)制度建设。承接主体要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划转的国有股权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划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账务处理。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
(三)收益管理。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家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承接主体相关管理费用视实际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四)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必要时,经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五)禁售期限。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六、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组织、集中承接、全面推开的原则,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
(一)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
(二)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金额,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七、统筹划转措施
(一)自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二)自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三)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从2017年11月10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六)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收缴资金具体办法等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划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共同推进我省划转工作。
(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题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二)建立由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贵州证监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全面推开划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财政厅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解决划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督查机制,重点对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划转推进进度等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四)各出资人代表机构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健全完善有关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有序实施。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划转工作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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