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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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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24342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计[2004]1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计[2004]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计[2004]11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2003年度国家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及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我区部分盟市的审计、检查结果,我区部分盟市国税机关未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审核、把关延期缴纳税款,对部分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征或者未及时征税,致使国家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了财政收入。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现就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查、报批管理要求如下:
  一、纳税人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正式行文);(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大额资金(10万元以上)流向说明;(3)企业资产负债表;(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5)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负责税款征收的国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纳税人所有银行存款帐户、企业货币资金流动情况和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预算进行检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将检查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随企业资料一并上报盟市级国税机关,同时要附报企业当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企业欠税情况。
  三、盟市级国税机关要在收到征收单位报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的决定;同意报批的,要以正式书面报告形式随同基层上报的所有资料一并上报区局审批;不予报批的,要说明原因,退基层征收机关,并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纳税人如不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国税机关可以取消其当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税务机关报批延期缴纳税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纳税额扣除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即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法定劳动保险费后的余额)。
  六、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批准期限内,税务机关不对其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到期之日前对纳税人发出缓缴税款到期提醒通知;纳税人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取消其以后月份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七、在延期缴纳税款的报批过程中,因税务人员把关不严、审核不细,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税务机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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