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4
  • Tax100会员 33410
查看: 328|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财税〔2018〕37号 | 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6197
2021-1-26 10: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gui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fg/fgwj/201806/t20180615_6482687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18〕37号
文件名: 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4-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税〔2018〕37号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12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