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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21〕4号 关于同意收取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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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0: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210125/xxfbdf0000016501.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21〕4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21〕4号 关于同意收取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21-0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同意收取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沪财税〔2021〕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将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函》(沪建综计〔2020〕26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和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2019〕58号)等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下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在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50元/科。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
二、上述收费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考试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登记与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和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信息,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与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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