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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开始实行专票电子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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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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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00: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沧州税务
标题: 注意了!这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开始实行专票电子化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jI5MzE0OQ==&mid=2247500612&idx=2&sn=3b49d010e0a94bea9f3ec9ed68c11f06&chksm=972152b6a056dba036c0b6b86fb6265520f21dfad8be4facc65339654b2648a45f1d5546bd5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25
二维码: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应用的部署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分步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按照《公告》规定,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今天(2021年1月21日)起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以下这些地区的新办纳税人
已逐步实行专票电子化
  实行时间 实行地区    2020年
9月1日起
  宁波、石家庄和杭州    2020年
12月21日起
  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深圳    2021年
1月21日
  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青岛
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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