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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税法规定,12月计提的工资,只要是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都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需要纳税调整。根据描述,您12月计提的工资,在次年没有发放完,您仅仅是在次年1月份在会计处理中做了红冲,但是并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税务上12月份计提的工资已经进入了当年的成本费用,没有实际发放的必须予以纳税调整,而不仅仅是会计冲红调整。
由于会计红冲,很容易造成次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继续填报错误,造成企业少申报工资的税前扣除,因为很容易忘记还有红冲调整的是上一年度的会计处理。
所以,您的错误处理,非常容易让企业吃亏:(1)没有纳税调整,存在被税务处罚的风险;(2)红冲会计分录,存在企业少申报税前扣除的风险,导致企业多交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计提的奖金、工资在汇算清缴结算前仍然没有发放,以后年度发放,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目前,实务中存在争议。
观点1:应该在实际发放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观点2:应该在实际发放后进行追补扣除,追补扣除的年度为计提的年度。
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则上对于当年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的,以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而抵减的,就可以计提确认。
因此,对于计提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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