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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界合作:税收政策用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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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5 16: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张钊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消费者消费习惯的快速变化,近年来,越来越多企业热衷于开展跨界合作,推出了一系列令人耳目一新甚至“脑洞大开”的合作案例:比如,洽洽瓜子与化妆品品牌春纪合作,推出“瓜子脸”面膜;《人民日报》与李宁合作,推出印有报纸图案的服装;肯德基与六神花露水合作,推出“花露水咖啡”和“咖啡香型花露水”……


原本“八竿子打不着”的品牌跨越行业走到一起,开展联合营销或推出联名款产品,这种独特的商业活动可以产生神奇的“化学反应”,有助于将各自品牌的消费群体聚拢,拓展品牌的影响力,促进产品销售增长。正因如此,近年来各大商家纷纷掀起跨界合作的热潮。跨界合作的本质在于不同品牌的叠加,这种叠加主要涉及有形货物、无形商标、虚拟商品等要素,也正因为叠加,相关的税务处理随之变得复杂,一不小心就容易发生适用税目、税率错误等风险。


有形货物、无形商标、虚拟商品等不同的要素涉及不同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跨界合作中,相关企业应制定规范的合同,明确合作标的物,这是准确确定双方征税项目的基础。例如,肯德基与六神花露水这种类型的跨界合作,双方需要清晰界定是以品牌使用权租赁方式展开合作,还是以购买对方制作工艺、技术、专利等方式展开合作,这两种方式不仅在增值税的征免税上存在区别,而且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较大不同。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使用权租赁的方式开展合作,那么相关企业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在税前全额扣除,收取费用一方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税;如果是以购买制作工艺技术等方式展开合作,符合条件情况下转让方可以享受有关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跨界合作中,分账协议的具体条款,会影响收入的性质判定,进而影响税务处理方式。例如必胜客与敦煌博物馆的跨界合作,其表现形式是必胜客餐饮服务和敦煌博物馆会展服务的叠加,就收费形式而言,存在多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就餐收费,观看展览免费;另一种情形是就餐免费,观看展览收费。基于此,在这种类型的跨界合作中,就需要根据分账协议,准确界定收入的性质究竟属于餐饮服务还是会展服务,如果一方免费,还需再具体判断是否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移动支付的普及,以“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跨界合作也越来越普遍,而这种方式可能涉及组合销售的情形。例如,某饮料企业与某游戏企业跨界合作共同打造联名款饮料,消费者购买联名款饮料后,扫描饮料瓶盖内的二维码可以获得游戏道具等虚拟商品。在这类合作方式下,需要判断虚拟商品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发生了转移,那就相当于饮料企业先购进游戏公司的产品,再将两者组合销售,这就需要按照组合销售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如果虚拟产品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则不属于组合销售行为,此时再根据交易实质准确判断适用的税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跨界合作开展过程中还可能由于合同约定不清晰,导致品牌使用权计税价格的确定产生风险。实践中,有形货物与无形商标的跨界合作非常普遍,这也被业内人士称为“品牌租赁”,主要是一方借助其品牌知名度提供商标使用权,另一方借助其产品受众群等优势开展合作,共同推出联名款产品以达到扩大各自消费群的目的。例如洽洽瓜子与化妆品品牌春纪的合作就属于此类情形。不过,相关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在合同中进行清晰约定,商标知名度背后所代表的合理计税价格就不易准确确定,甚至可能会产生税企争议,不利于合作的开展。


基于此,笔者建议相关企业要对跨界合作的涉税事项提前进行统筹考量,特别要注意在合同中对业务实质、分账协议、品牌租赁方式等进行明确、细致、清晰的约定。实际上,跨界合作开展的是复合业务,涉及多个纳税主体和纳税环节,只有清晰约定合同、详细说明各环节业务事项,才好一事一议地判定如何适用税收政策。相关企业在详细约定合同基础上,还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沟通协商,提前明确具体的标准和口径,从而为跨界合作更顺畅地开展提供税收确定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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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到了  发表于 2021-1-26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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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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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23: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到了:

实践中,有形货物与无形商标的跨界合作非常普遍,这也被业内人士称为“品牌租赁”,主要是一方借助其品牌知名度提供商标使用权,另一方借助其产品受众群等优势开展合作,共同推出联名款产品以达到扩大各自消费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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