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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贵州专员办: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评估机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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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5 15: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检查工作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评估机构人员的管理,提高财政监督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加财政专项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财监〔2006〕107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评估机构人员是指受聘参加我办监督检查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是指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和我办自行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调查、核查、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评估机构人员从事财政监管工作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双方自愿的原则,根据需要择优选择。
  第五条 拟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评估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机构设立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
  (四)近三年内没有因审计质量等问题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两次(含)以上;
  (五)与被检查单位无会计、税务等事项的业务受理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六)其他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条件。
  第六条 拟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评估机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监督检查工作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在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三年以上;
  (二)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内未曾受到司法和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三)不存在下列任何一项回避关系的:
  1.曾在被检查单位任职过的;
  2.持有被检查单位股票、债券或在被检查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3.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和财务人员、董事有近亲关系的;
  4.三年内曾向被检查单位提供会计、审计、评估业务服务或提供顾问、代理、代办等服务的。
  第七条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评估机构人员坚持总量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实行报告管理和预算控制制度。
  第八条 本办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组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办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本办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定工作。办公室、三处协助领导小组具体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对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招投标或邀请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择优选聘,对符合条件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同时设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人才库名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可根据其参加监督检查取得的效果,每两年择优调整入围名单。
  第十条 各处室开展财政监督检查需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评估机构人员的,应从备选库中聘请相关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在被聘请参与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出现不敬业、业绩平平,或重大工作失误的,我办将取消其被聘资格。
  第十一条 各处室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前,需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评估机构人员协助检查的,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填写聘用外部专业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工作审批单(附1)。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与监督检查经费,提出聘请总费用预算控制数,报办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有关处室,并履行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的报批报备程序。对确因检查需要,突破聘请总费用预算控制数的,需事前提出申请,报办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室追加聘请费用预算。对未经领导班子同意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范围外聘请人员或突破聘请总费用预算控制数的,办公室不得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在检查工作前,有关处室应与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协议书(附2),并与聘用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附3)。同时报一份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相关处室应对聘用的外部专业人员进行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检查业务等必要的培训,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明确有关检查工作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相关处室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在检查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受聘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其检查质量。同时对聘用人员实行考勤制度。
  第十五条 对聘用人员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参加检查工作;
  (三)取消今后参加监督检查资格;
  (四)按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五)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我办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出处理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聘用外部专业人员的;
  (二)通过聘用外部专业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受聘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检查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相关处室应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评估机构及人员的业务质量和履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考评,将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的人员列入优先聘用人员备选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八条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评估机构人员费用标准,采取以结果为导向的付费机制。根据处理决定、审查报告及调研信息的质量情况,按照每人每天400-600元区间的浮动标准付费。相关处室应在业务质量考评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付费建议,由办领导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决定具体付费标准。
  聘用人员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相关处室填写聘用外部专业人员参加监督检查费用结算表(附4)、并附上聘请费用申请报告、聘请协议书、聘用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聘用人员考勤表、聘用人员业务质量考评结果等资料,报办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办理聘请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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