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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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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税〔2009〕40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财 政 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8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l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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