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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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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税〔2009〕46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财 政 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下发后.个别特殊地区反映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 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予)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l日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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