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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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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税〔2009〕50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财 政 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l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

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国务院批准政制成为国家升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全国各省、市成立了分行和代表处。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及总行营业部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北京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代表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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