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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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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5 13: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黔财税〔2009〕18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贝才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l目起施行,根据施行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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