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税〔2008〕34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
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 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 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
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