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09
  • Tax100会员 33388
查看: 354|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6197
2021-1-25 11: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黔财税〔2008〕4l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8]10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l%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
乘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1.0升)的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1.5升)的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含2.0升)的5%
  (4)气缸容量在 2.0 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