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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朋友圈”又扩围了!36位“佳丽”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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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1-24 19: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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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电子化“朋友圈”实现大团圆
整理/段文涛

这个“朋友圈”又扩围了!
随着北京、山西、湖南、宁夏、青岛等25个地区的加盟,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朋友圈”终于功德圆满,实现了大满贯。

2020年下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已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决定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步骤,先选择在部分地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再逐步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推行范围,稳妥有序地推广使用电子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首批选择了宁波市海曙区、慈溪市作为试点地区,自2020年9月1日起,先行在宁波市海曙区和慈溪市的试点纳税人中推行电子专票。9月16日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的试点纳税人。10月28日起,又在浙江省杭州市的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以上试点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从11月1日起扩大至浙江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期间,自2020年10月13日起,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电子专票受票范围于10月26日起扩至河北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上述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从2020年12月21日起扩至全国。
2020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分两步在全国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专票电子化“朋友圈”成功扩围。
2021年1月21日,专票电子化“朋友圈”迎来25位新朋友,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至此,36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在专票电子化“朋友圈”实现了大团圆。
开具使用电子专票注意事项
电子专票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使电子专票的开具更加简便。

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专票,可以实现“即领即用”。
税务机关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同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同时适用于纳税人所领用的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两者保持一致。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内,根据自身需要分别确定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领用数量;在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领用数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增版增量”。
税务部门对首次开具、首次接收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实行“首票服务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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