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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中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门增订并修正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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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1-22 21: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别关注】中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门增订修正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规范
为因应国际间转让定价发展趋势及有效防杜跨国避税,并考量中国台湾地区转让定价实务查核需求,中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门于2020年12月28日修正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转让定价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增订及修正无形资产及其他转让定价相关规范,自202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适用,以接轨国际税制。
中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门表示,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于2015年发布「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BEPS)」行动计划8至10「转让定价结果与创造之价值一致」(Aligning Transfer Pricing Outcomes with Value Creation)成果报告,对无形资产及相关转让定价议题提供建议及指引,作为各国修正其国内转让定价法规之参考。中国台湾地区财政部门参酌前开文件,并观察各国作法,同时配合中国台湾地区实务需求,修正本准则,俾使中国台湾地区转让定价分析架构接轨国际最新发展及维护租税公平,修正重点如下:
一、强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分析架构
参酌BEPS成果报告建议,完善无形资产名词定义,增订评估无形资产交易进行可比较分析应特别考量事项,就无形资产之开发(Development)、提升(Enhancement)、维护(Maintenance)、保护(Protection)、利用(Exploitation)经济活动进行可比较程度分析,以评估无形资产交易之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常规,尤应考量于前开经济活动中执行之功能、使用之资产、承担之风险贡献程度,并依可比较程度分析决定常规交易结果。
二、增订无形资产交易之常规交易方法
无形资产本身具独特性,如缺乏具可信赖之可比较资料,修正前规定之常规交易方法恐无法合理评估无形资产交易之常规交易结果。为解决此瓶颈,同时强化中国台湾地区无形资产交易之常规交易方法,爰参酌OECD建议及各国作法,纳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评价准则委员会公开之评价准则公报第七号「无形资产之评价」规定之收益法,作为无形资产交易之常规交易方法。
三、完善转让定价风险分析架构
交易参与人所执行之功能、使用之资产与承担之风险为进行转让定价分析并影响常规交易结果之关键,爰参考OECD最新指引建议,增订风险评估分析6步骤、是否具备风险承担及风险管理功能之判断方式及依风险配置结果之订价原则。
四、放宽单一外部可比较未受控资料得决定常规交易结果
考量实务上可比较未受控交易资料搜集不易,爰参考国际惯例,放宽受控交易与可比较未受控交易间,及从事受控交易之关系人与从事可比较未受控交易之非关系人间,如未存在对公开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之差异,或虽存在显著差异,可经由合理之调整消除该等差异造成之显著影响,则得以单一最可信赖之外部可比较未受控交易结果作为常规交易结果。
五、调整转让定价查核调整案件之裁罚样态
为避免营利事业规避税负侵蚀国家税基,明确化处罚条件,并考量营利事业未于本准则规定之申报书表及转让定价文据揭露之受控交易,其违反诚实揭露所得之协力义务,可责难程度较高,爰调整转让定价查核调整案件之裁罚样态。
  
附件: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部分条文修正总说明
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布施行,最近一次修正发布日期为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为解决跨国企业透过租税规划侵蚀各国税基问题,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以下简称 OECD)于一百零四年十月发布防止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 BEPS)行动计划成果报告,作为各国拟定国内税法、租税协定政策之参考,期重塑国际租税新规则。OECD 嗣依 BEPS 行动计划八至十「确保移转订价结果与价值创造一致」成果报告结论,于一百零六年修正「跨国企业与税捐机关移转订价指导原则」(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以下简称 OECD 移转订价指导原则), 供各国参考修正其国内移转订价法规。为因应前开国际间移转订价发展趋势及有效防杜跨国避税,参酌 OECD 移转订价指导原则建议及配合我国实务需求,修正本准则部分条文,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无形资产之名词定义。(修正条文第四条)
二、可比较未受控交易资料(包含内部及外部)与受控交易具有高度可比较程度时,得以单一可比较未受控交易决定受控交易单一最可信赖之常规交易结果。(修正条文第七条)
三、评估可比较情况或交易时,应以交易之实质经济效果为依据;增订进行无形资产可比较程度分析应考量之因素。(修正条文第八条)
四、增订风险评估之分析步骤及是否承担风险及管理风险之判断方式,依风险控制程度给予不同报酬。(修正条文第八条之一)
五、配合第十九条之一第二项所列假设条件,决定最适常规交易方法。(修正条文第九条)
六、评估无形资产交易应就开发、提升、维护、保护、利用等经济活动进行可比较程度分析,尤应考量于前开经济活动中执行之功能、使用之资产、承担之风险之贡献程度。(修正条文第九条之二)
七、增订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公开之评价准则公报第七号「无形资产之评价」规定之收益法得作为无形资产交易之常规交易方法之一。(修正条文第十一条)
八、增订无形资产采用收益法办理评价应遵循之规定及评估评价方法适用因素。(修正条文第十九条之一)
九、修正移转订价报告应包括之内容及国别报告内容。(修正条文第二十 二条及第二十二条之一)
十、为避免营利事业过度租税规划侵蚀国家税基,修正移转订价查核调整案件之裁罚样态。(修正条文第三十四条)
十一、本次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条文第三十六条)
(注:此为繁体转化的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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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修订 移转订价查核准则部分条文 2020年  发表于 2021-1-28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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