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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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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9686
发文单位: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07]656号
文件名: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鄂地税发[2007]656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656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656号
  全文有效
  2007.12.29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7〕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7〕18号)文件,经我局研究,决定修订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具体修订标准如下:
   建筑业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据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纯益率征收的,按12%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建帐的,按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业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纳税人必须建帐)据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纯益率征收的,东胜、康巴什、阿镇、薛家湾按15%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按10%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建帐的,东胜、康巴什、阿镇、薛家湾按收入5%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按收入3.3%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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