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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缓缴的所得税要在1月征期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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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22 19: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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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玉林税务
标题:
2020年缓缴的所得税要在1月征期一并缴纳~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jc3NzAxNw==&mid=2247493484&idx=4&sn=f6140108fe1ef1b543004ad75049fd33&chksm=fdb186bacac60faceaa3d608a8e9dc10cc64b6dda6c612c4f5ebfd9974f3786e92712b707fc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06
二维码:
-
政策依据: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所得税,在2021年首个申报期一并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一、缓缴的所得税于什么时间缴纳?
暂缓缴纳的所得税,在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即在
2021年1月20日前
申报缴纳。
二、2020年享受了缓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1年首个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2021年1月填写2020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时,主表的“本年累计金额”按照截止至2020年四季度末的累计数据填写。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后,查账征收企业按A类申报表主表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数据、核定征收企业按B类申报表主表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如实缴纳即可。
【个人所得税】
实行简易征收(除自行申报之外)的定期定额个体户则由税务机关在2021年1月20日前对缓缴的税额一并划缴。
记得存足余额哦!
查账征收及核定征收(除定期定额户之外)的个体户在2021年1月20日前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时,表中的“金额/比例”按照截止至2020年四季度末的累计数据填写。在电子税务局申报后,按“十五、应补/退税额(第25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的数据如实缴纳即可。实行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户于2021年1月20日前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税费缴纳”下将此前暂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并缴纳。
三、问题解答
(一)如果小型微利企业,2020年第二、三季度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款,第四季度累计亏损的,那延缓到2021首个申报期缴纳时是否需要把第二、三季度缓缴的税额补预缴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一至四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补预缴第二、三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如果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购房、购车等特殊原因需要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可以简要说明原因后正常缴纳。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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