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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研社] 浅谈开曼的经济实质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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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11: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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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研社
标题: 浅谈开曼的经济实质法案
作者: 沈梦晗
发布时间: 2019-05-17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zt3SGw3HX-u66PNYmUyj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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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8-13 11:47 编辑

浅谈开曼的经济实质法案
作者: 沈梦晗
内容来源:税研社

最近热炒的BVI和开曼的经济实质法案引起了不小的恐慌。许多公号大V都已经发表文章详细阐述过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有的倾向于认为这个法案是颠覆性的,会引起一大批海外架构的调整;有的则倾向于认为没有实质上的影响。近日,开曼公布了经济实质法案的指引,对法案中很多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笔者想就其中一个话题在本文展开讨论。
关于法案本身先做一个简单的回顾。
开曼经济实质法案规定了受法案规范的“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ies)概念。相关实体即满足以下条件的实体:


(a)根据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成立的非境内实体
(b)根据2017年有限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c)在开曼以外成立但根据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注册在开曼的实体
(d)上述实体不包括投资基金以及他国居民纳税人

另外,经济实质法案还定义了“相关行为”(Relevant activities)。相关行为一共9项:
(1)银行业务
(2)分销及服务中心业务
(3)融资及租赁业务
(4)基金管理业务
(5)总部业务
(6)控股公司业务
(7)保险业务
(8)知识产权业务
(9)航运业务

  
相关实体在从事相关行为的时候满足经济实质法案的要求,必须做到以下几点(ES Test):

(a)相关实体所产生的核心收入的相关行为必须发生在开曼
(b)相关实体开展相关行为的决策及管理必须以适当方式在开曼作
(c)开展相关行为所获得的相关收入必须有以下因素相匹配
i.有适当金额的运营成本
ii.有适当规模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
iii.有适当数量的具有合格资质的全职员工或者其他雇员

对于从事控股业务的相关实体,经济实质法案的要求有所降低(Reduced Test),它要求:


(a 从事控股业务的相关实体必须遵从所有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b 从事控股业务的相关实体需要在开曼拥有适应其控股业务的人力资源以及工作场所



一个仅持有股权的从事控股业务的相关实体如果在开曼仅有一个注册的办公室也有可能满足上述要求。当然这种情况还需要视该相关实体经营的复杂程度而定。一个纯控股公司的决策及管理不需要在开曼作出。
接下来,重点来了。
经济实质法案规定上述这些要求可以通过外包方式来满足。那么是不是在开曼的离岸公司可以通过外包给当地的秘书公司来满足法案的要求呢?
《指引》指出,如果产生核心收入的相关行为部分或全部被外包,相关实体必须证明其对外包出去的相关行为有适当的监督。同时,外包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相关行为发生在开曼境内。这一要求旨在防范核心收入产生地与相关行为发生地错配的行为。
另外,在考虑是否能够满足人员以及场所的条件时,外包服务提供商所掌握的资源或者说其外包业务承接能力也是需要考察的重点。外包服务商的雇员在衡量相关实体是否有适当数量的员工这个条件时可以计入相关实体的员工数量。但是,只有服务于该相关实体的全职员工在该项目上所付出的工时可以计算在内。《指引》没有明确在衡量适当数量员工这个条件时,究竟是需要计算员工人数还是计算工时。
《指引》进一步明确,如果外包服务商给多家相关实体提供服务,不可以重复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外包服务商的员工为某A相关实体提供了一个小时的服务,这个工时只能计算在某A相关实体上面,不可以重复计算用于某B相关实体,即使该外包服务商也为某B相关实体提供外包服务。另外,一个外包服务商的员工在提供一项外包服务时不能计算为若干个相关实体的外包相关行为。例如外包董事会服务,不可以将一次董事会作为若干公司的董事会计算在外包相关行为中。因此,外包服务商需要对所有外包服务分别记录清晰核算。
由此可以看出,开曼对于外包相关行为的规定是细化到外包服务商提供的工时数量的。那么多少工时或者工时占比对于经济实质法案来说是合规的水平仍旧是一个问题。希望未来有进一步的法规解读或者从实施中得出一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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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t3SGw3HX-u66PNYmUyjlQ  发表于 2020-4-15 11:06
每天在学习的道路上前进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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