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795
Tax100会员
33429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非居民源泉扣缴新规下负担非居民税款怎样处理?(附计算 ...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652
|
回复:
0
[跨境税收]
非居民源泉扣缴新规下负担非居民税款怎样处理?(附计算方法)
[复制链接]
谷哥
谷哥
当前离线
积分
124
116
主题
116
帖子
124
积分
一级税友
一级税友, 积分 124, 距离下一级还需 76 积分
一级税友, 积分 124, 距离下一级还需 76 积分
积分
124
发消息
2021-1-22 19: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跨境税收
标题:
非居民源泉扣缴新规下负担非居民税款怎样处理?(附计算方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10-3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E2MjcxMQ==&mid=2649394776&idx=1&sn=558c7fbdcd59259dea9be72b57ca41a1&chksm=f2bfb4e0c5c83df6c0fc9b388514cdcc0e270c1b0045ab99387f40c09ec8c29a6b5d902a4a38#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一、替非居民负担税款的税务风险
扣缴义务人负担非居民税款能否在税前扣除,是办理非居民税收业务的一个常见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税务风险点,曾经就有企业因为这个问题受到稽查部门的处理,其所替非居民企业承担的税款都不得税前扣除,损失很大。那么在非居民源泉扣缴新规下,这个问题应该怎样处理呢?这次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非居民源泉扣缴新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
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
可能会有小伙伴提出,第六条为什么没有明确解读这种替非居民承担的税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这其实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待,有关部门不可能告诉大家替非居民负担的税款可以税前扣除。毕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无关的费用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稽查部门按照这条标准进行处理也是没有问题的。那么以上第六条就真的什么用都没有吗?当然不是。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
本次非居民源泉扣缴新规第六条,给了大家一个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首先来看,第一种情况,非居民承担税款的情况下支付给非居民的含税所得可以扣除吗?例如,合同约定总金额100,各项税费10,则实际支付为90,非居民含税所得为100,正常情况下,这里的含税金额100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再来看,第二种情况,非居民不承担税款的情况。如果合同总额为90,各项税费10,则实际支付为100,非居民的含税所得也是100。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相同点是含税所得都是100,但是合同总金额不同。
我们再来比较以上两种情况的税务风险,第一种情况,
约定合同总额100
,税前扣除含税所得100,税务风险很小的;第二种情况,
约定合同总金额90
,税前扣除含税所得100,则有较大税务风险。
解决问题的思路是
:
把税务风险较大的第二种合同转化为税务风险很小的第一种合同——即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把合同的总金额设定为含税所得。
由此可见,这个问题属于企业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既不能也没有必要来专门解释能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第六条,不是禁止而是承认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转换问题,还告诉大家含税所得的计算、解缴原则,已经释放了很大善意。大家应该学会听玄歌而知雅意。
附:非居民各种情况下税款计算说明:
(可收藏)
例如: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总金额100万元,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接受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假设企业所得税率10%;增值税率6%,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北京地方教育附加3%,附加税费合计为增值税税额的12%。注:其他省市附加税费率合计可能不是12%):
情况一 非居民缴所得税、缴增值税
,
税款全部由非居民承担
不含增值税的所得=100/(1+6%)=94.34万
应扣缴所得税=94.34万*10%=9.43万
应扣缴增值税=100万/(1+6%)×6%=5.66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66*12%=0.68万
“合同总金额”
= 100万
“本次支付金额”
(
含税所得)
=100万
税后实际支付
=100万-9.43万-5.66万-0.68万=84.23万
情况二 非居民缴所得税、缴增值税
,
税款全部由中方承担
含税所得额
=100万/(1-10%-6%*12%)=112.01万
应扣缴所得税=112.01万*10%=11.2万
应扣缴增值税=112.01万×6%=6.72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72*12%=0.81万
“合同总金额”
= 100万
“本次支付金额”
=100+11.2+6.72+0.81=118.73万
税后实际支付
=118.73万-11.2万-6.72万-0.81万=100万
情况三 非居民不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非居民承担
应扣缴增值税=100万/(1+6%)×6%=5.66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66*12%=0.68万
“合同总金额”
= 100万
“本次支付金额”
(
含税所得)=
100万
税后实际支付
=100-5.66-0.68=93.66万
情况四 非居民不缴所得税,缴增值税,税款全部由中方承担
含税所得额
=100万/(1-6%*12%)=100.73万
应扣缴增值税=100.73万×6%=6.04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04*12%=0.73万
“合同总金额”
= 100万
“本次支付金额”
=100+6.04+0.73=106.77万
税后实际支付
=106.77万-6.04万-0.73万=100万
情况五 非居民缴所得税、增值税,所得税由非居民承担、增值税由中方承担
含税所得
=100万/(1-6%*12%)=100.73万
应扣缴所得税=100.73万*10%=10.07万
应扣缴增值税=100.73万×6%=6.04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04*12%=0.72万
“合同总金额”
= 100万
“本次支付金额”
=100/(1-6%*12%)*(1+6%)=106.77万
税后实际支付
=106.77万-10.07万-6.04万-0.72万=89.94万
情况六 非居民缴所得税、增值税,所得税由中方承担、增值税由非居民承担
含税所得
=100万/(1+6%-10%)=104.17万
应扣缴所得税=104.17万*10%=10.42万
应扣缴增值税=104.17万×6%=6.25万元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25*12%=0.75万
“合同总金额”
= 100万
“本次支付金额”
=100+10.42=110.42
税后实际支付
=110.42万-10.42万-6.25万-0.75万=93万
如果你觉得上面这么多公式手工计算很难,工作量大容易出错怎么办?请使用古老师自己开发的非居民税款计算软件:
怎样获得非居民税款计算软件?
请关注以下千聊课程,在古老师非居民税务系列课程里第2讲《怎样支付劳务费及计算税款》里有软件的获取和使用方法。大家可以通过参加系列课程,或单独参加第2讲学习获得: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黑龙江
山东
贵州
湖北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