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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四川政府采购改革纲领性文件日前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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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4/2018/5/21/b0c8c63111a44d7192ba623b7a813dbd.s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四川政府采购改革纲领性文件日前出台实施
发文日期: 2018-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解读



近日,由四川省财政厅草拟、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四川正式实施。该《规定》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严格践行法治采购、强化优化监督管理等三方面,制定十六项具体措施,对今后一个时期如何规范四川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四川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谋篇布局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从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规范采购保证金收取及退还等四个方面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简政放权工作。规定政府采购相关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和灵活性;系统性加强采购人的自主权,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
二是严格践行法治采购。从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深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等七个方面严格践行政府采购领域法治采购工作。规定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采购预算、备案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论证、确定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公开采购信息、答复询问质疑、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合同验收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并统筹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必须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坚持无预算不采购,严禁超预算采购;一切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正在代理的,必须依法纠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分包的科学性、合理性;各级各部门应当全面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政策措施,执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评审加分等优先采购政策措施,原则上执行上限标准;各级财政和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相关金融机构向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融资服务;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破坏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每年应当定期清理有无破坏国家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度文件,并将此项内容纳入对各级政府法治考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和社会代理机构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除依法定点采购外,不得将本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建立项目备选库的名义规避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PPP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履约过程中,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中标(成交)价格及实质性内容不得变更,需要追加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强化优化监督管理。从实施“互联网 政府采购”、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保障评审专家执业规范、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推进跨部门监管整体联动等五个方面强化优化政府采购领域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财政部门要创新互联网技术运用,将其作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的方法措施和工具手段;要在对评审专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强化评审专家违约行为处理,采取中止评审、终止聘任、记入不良记录等方式,形成对评审专家执业情况的有力监督;供应商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建立供应商入库和退库契约制度、网络宣传教育培训机制、在线争议纠纷处理引导机制等;推进跨部门监管整体联动,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对采购人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定期审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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