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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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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1: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4/2019/8/20/2ff0653cf873475daa4c64b079438c4f.s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解读
发文日期: 2019-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局出台《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3号)。具体政策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一是对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20%上限上浮至14400元;二是对企业新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在三年内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30%上限上浮至7800元,以最大力度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本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我省此前执行的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相比,优惠力度更大、范围更广。
一是提高了优惠幅度。原政策规定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本次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将扣减标准提高至14400元;原政策规定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分别按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本次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将扣减标准提高至7800元。优惠幅度均提高了50%。
二是扩大了重点群体范围。原政策规定的重点群体包括: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本次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三是扩大了优惠企业范围。原政策规定可享受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本次未对企业作范围限定,即将范围扩大至所有企业。
该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励重点群体开展创业活动,鼓励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经济社会稳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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