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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22 0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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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湛江税务
标题:
重大利好!湛江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知多少~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MTU2MjM5NA==&mid=2247511160&idx=2&sn=f88a4742a87b792cfc039fa2be8ab8b2&chksm=e9f3fc8dde84759bfdb72df0f1a2f6bf17d7854766f5f30b4f91416e1696f86520a535c76cc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21
二维码:
-
重大利好消息
湛江综合保税区
已正式获国务院批复设立
这也是粤西地区首个综合保税区
湛江综合保税区申报选址位于霞山临港工业园区内,规划用地面积2.09平方公里,是粤西首个综合保税区,是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
那么关于综合保税区
这些税收政策你知道吗
一般性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
综合保税区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特殊性政策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
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三)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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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湛江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编发:湛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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