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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渝财规〔2019〕13号 2019年11月15日) |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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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3: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5510.html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财规〔2019〕13号 2019年11月15日)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9-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9-03613 [ 发文字号 ] (渝财规〔2019〕13号 2019年11月15日)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成文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1-18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补充通知
  
   

全市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做好政策衔接,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经研究决定就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19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2014116—201944期间新旧政策之间),经市金融监管局认定的重点培育企业,符合渝财规20193号文件财政奖补条件,按渝财规20193号文件政策执行。
“第七条 重点培育企业3培育期实施奖补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1以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是指以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的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
2缴纳的增量部分,是指金融监管局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当年起连续3年,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出基数部分的增量
33年培育期内上市的,上市后不再享受,是指金融监管局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当年起3上市的,市后不享受补。超过3年且在文件有效期内符合奖补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按市金融监管局认定为重点培育企业当年起连续三年享受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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