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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6-03563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65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收费 [成文日期 ] 2016-06-20 [ 发布日期 ] 2016-06-20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货物港务费收费管理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65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货物港务费
收费管理的通知
渝财综〔2009〕158号
市交委,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货物港务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货物港务费的计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货物港务费是港口费的二级子项目,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收取时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收入缴入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货物港务费由你委港口管理机构向货物承运人征收。
三、货物港务费的征收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原关于货物港务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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