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6-03566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6〕636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6-11-02 [ 发布日期 ] 2016-11-02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6〕636号
[url=]渝财[/url]规〔[url=]2016[/url]〕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8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审批代理记账资格,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批准文件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
三、财政部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新证换发工作。
四、我市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领使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加强对空白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领取、使用、保管的登记管理。
五、代理记账机构遗失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开媒体上发表遗失声明,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六、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已于2016年5月16日正式上线运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当按照财政部令第80号的要求,通过管理系统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新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办理资格申请;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和信息变更。
七、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创新工作思路,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本辖区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2005年7月7日印发的《重庆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财会〔2005〕49号)、2012年4月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12〕3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6日
<img height="2" uploadpic="" v:shapes="直接箭头连接符_x0020_2" width="593"><img height="3" uploadpic="" v:shapes="直接箭头连接符_x0020_1" width="593">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