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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32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3221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文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文备〔2015〕3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文广新局,各直属文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文物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
3.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文物局
2014年2月24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规范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市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市级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区县(自治县)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市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方案编制等前期经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对非国有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考古发掘。主要用于重要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三)陈列展示。主要用于国有博物馆的重大陈列布展项目,包括方案设计,展览制作等。对民办博物馆,可在其陈列布展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给予适当补助。
(四)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和运用,修复实验室能力提升和科学研究,资料整理及报告出版等。
(五)文物征集与鉴定。主要用于经批准的重要文物征集和收购,馆藏文物定级鉴定、涉案文物司法鉴定、社会文物认定、拍卖文物鉴定等。
(六)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临时建筑设施费、出土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研究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文物征集与鉴定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运输费、保险费,捐赠奖励费,专家鉴定费等。
(七)文物保护单位 “四有”工作支出,主要包括测绘费、设计制作费、文物保护标志牌制作费、“四有”档案建档费等。
(八)经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批准的其它开支内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个人奖金、福利等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其他不属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三类,即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纳入重庆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或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由市文物局批准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构成总项目库。
总项目库中已经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并通过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审核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
备选项目库中市文物局会同市财政局纳入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并予以实施的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一条 列入总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市文物局批复意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保护方案并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一)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其中:
(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市级部门的,应当报送至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文物局并抄报市财政局。
(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区县(自治县)的,应当报送至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和财政局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文物局并抄报市财政局。
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其中,属区县非文物系统部门的,报经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和财政局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文物局并抄报市财政局。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报送至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由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联合财政局对文物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后,报市文物局并抄报市财政局。
凡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和财政局应当认真审核填报《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二),将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材料报市文物局并抄报市财政局。
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市文物局组织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对申请项目的预(概)算进行审核,确定项目专项资金额度,纳入备选项目库,并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
第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会同财政局应当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重要性和紧迫性,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根据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意见,填报《20××年度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提交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报市文物局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文物局依据国家、重庆有关方针政策和项目的轻重缓急,对申报项目进行合理排序,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项目年度推进情况,审核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并将相关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文物发生重大险情时,文物部门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抑制险情发展。同时,可报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文物抢险和保护。申请时,应附受灾情况、已(拟)采取的临时抢险措施(含图片、图纸及相关说明)、预算等材料。
第十八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对于重大项目,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市文物局,市文物局以直接支付的方式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报送至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批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已批准补助的项目,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市文物局和市财政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收回已拨付资金或者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和文广新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市财政局、市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
(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八)不按期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1
项目实施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一、本申请书用于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申请。
二、凡申请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是列入总项目库的项目。申请书由项目基本信息表、资金计划表和预算构成表三部分组成。
1、基本信息表:
1.1 项目编号是项目在项目库中的唯一标识,由市文物局在列入总项目库时编制。
1.2 项目名称是由国家文物局、重庆市文物局批准立项或批复方案的项目名称。
1.3 项目第一次申报专项资金为新增项目。
1.4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5 保护单位名称按照国务院、重庆市政府颁布的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的标准名称填写。
1.6 立项批准文号填写国家文物局、重庆市文物局立项批复文号。
1.7 方案批准文号填写国家文物局或重庆市文物局方案批准文号。
1.8 管理单位简介填写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和人员状况等。
1.9 保护单位基本情况填写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况及保护现状。
1.10 历年保护维修情况填写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年保护维修情况。
1.11 项目实施内容简要介绍填写本项目需要开展的保护内容和主要目标。
1.12 分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本项目各年度实施计划。
2、资金表:
1.13 此表内容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填写。
1.14 项目预算总额项填写项目总预算金额。
1.15 申请专项资金项填写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金额。
1.16 分年用款计划按照分年度工作计划填写各年度用款计划。
1.17 使用范围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容填报预算金额。
1.18 地方投入资金落实情况须说明分年用款计划中地方资金的落实情况。
1.19 此表内容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支出内容填报。
三、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内容。
四、申请书文字,一律用简体中文、宋体GB2312、小四号字体填写;应文字简洁,表述清晰,数据详实;提供纸质文件,打印时请用A4纸。
五、申请书中的历年保护维修情况、分年计划和地方投入资金的落实情况等文字描述内容,应真实有效,编排有序。如表格容量不够的,可以附页。
六、申请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项目时应附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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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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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市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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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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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投入资金落实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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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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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文物本体维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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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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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陈列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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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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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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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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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勘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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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规划及方案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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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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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文物本体维修保护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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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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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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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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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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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规划及方案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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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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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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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文物陈列布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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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方案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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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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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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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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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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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计制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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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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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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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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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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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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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
项目实施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一、本申请书用于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考古发掘项目申请。
二、凡申请考古发掘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是列入总项目库的项目。申请书由项目基本信息表、资金计划表和预算构成表三部分组成。
1、 基本信息表:
1.20 项目编号是项目在项目库中的唯一标识,由市文物局在列入总项目库时编制。
1.21 项目名称是由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或批复方案的项目名称。
1.22 项目第一次申报专项资金为新增项目。
1.23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24 执行单位填写考古项目执行单位名称。
1.25 工作对象指考古工作的地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公布的标准名称填写,其他地点填写发掘遗址名称。
1.26 方案批准文号填写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批准文号。
1.27 工作对象基本情况填写考古工作对象的概况及保护现状。
1.28 历年工作情况填写历年考古调查、发掘情况说明。
1.29 项目实施内容简要介绍填写本项目需要开展的工作内容和主要目标。
1.30 分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本项目各年度实施计划。
2、资金表:
1.31 此表内容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填写。
1.32 项目预算总额项填写项目总预算金额。
1.33 申请专项资金项填写项目申请重庆市专项资金的金额。
1.34 分年用款计划按照分年度工作计划填写各年度用款计划。
1.35 使用范围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容填报预算金额。
1.36 地方投入资金落实情况须说明分年用款计划中地方资金的落实情况。
1.37 此表内容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内容填报。
三、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内容。
四、申请书文字,一律用简体中文、宋体GB2312、小四号字体填写;应文字简洁,表述清晰,数据详实;提供纸质文件,打印时请用A4纸。
五、申请书中的历年工作情况、分年计划和地方投入资金的落实情况等文字描述内容,应真实有效,编排有序。如表格容量不够的,可以附页。
六、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项目应附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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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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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市级资金
| 区县投入
| 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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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投入资金落实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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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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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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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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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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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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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
项目实施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一、本申请书用于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陈列展示项目申请。
二、凡申请陈列展示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是列入总项目库的项目。申请书由项目基本信息表、资金计划表和预算构成表三部分组成。
2、 基本信息表:
1.38 项目编号是项目在项目库中的唯一标识,由市文物局在列入总项目库时编制。
1.39 项目名称是由重庆市文物局批准立项或批复方案的项目名称。
1.40 项目第一次申报专项资金为新增项目。
1.41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42 施工单位填写项目实施单位名称。
1.43 工作对象指陈列展览工作的地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公布的标准名称填写。
1.44 方案批准文号填写重庆市文物局陈列展览批准文号。
1.45 工作对象基本情况填写工作对象的概况及现状。
1.46 项目实施内容简要介绍填写本项目需要开展的工作内容和主要目标。
1.47 分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本项目各年度实施计划。
2、资金表:
1.48 此表内容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填写。
1.49 项目预算总额项填写项目总预算金额。
1.50 申请专项资金项填写项目申请重庆市专项资金的金额。
1.51 分年用款计划按照分年度工作计划填写各年度用款计划。
1.52 使用范围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范围填报预算金额。
1.53 地方投入资金落实情况须说明分年用款计划中地方资金的落实情况。
1.54 此表内容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内容填报。
三、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内容。
四、申请书文字,一律用简体中文、宋体GB2312、小四号字体填写;应文字简洁,表述清晰,数据详实;提供纸质文件,打印时请用A4纸。
五、申请书中的历年工作情况、分年计划和地方投入资金的落实情况等文字描述内容,应真实有效,编排有序。如表格容量不够的,可以附页。
六、申请陈列展示项目应附项目预(概)算文本。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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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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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市级资金
| 区县投入
| 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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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投入资金落实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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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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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展览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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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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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5:
项目实施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一、本申请书用于重庆市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申请。
二、凡申请可移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是列入总项目库的项目。申请书由项目基本信息表、资金计划表和预算构成表三部分组成。
3、 基本信息表:
1.55 项目编号是项目在项目库中的唯一标识,由12位数字组成,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1.56 项目名称是由重庆市文物局批准立项或批复方案的项目名称。
1.57 项目第一次申报专项资金为新增项目。
1.58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59 收藏单位名称填写可移动文物登记的收藏单位名称。
1.60 修复单位名称填写开展珍贵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名称。
1.61 立项批准文号填写重庆市文物局立项批复文号。
1.62 方案批准文号填写重庆市文物局批准文号。
1.63 管理单位简介填写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和人员状况等。
1.64 可移动文物基本情况填写需保护珍贵文物的概况、数量及保护现状。
1.65 历年保护情况填写可移动文物历年保护情况说明。
1.66 项目实施内容简要介绍填写本项目需要开展的保护内容和主要目标。
1.67 分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本项目各年度实施计划。
2、资金计划表:
1.68 此表内容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填写。
1.69 项目预算总额项填写项目总预算金额。
1.70 申请专项资金项填写项目申请重庆市专项资金的金额。
1.71 分年用款计划按照分年度工作计划填写各年度用款计划。
1.72 使用范围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容填报预算金额。
1.73 地方投入资金落实情况须说明分年用款计划中地方资金的落实情况。
3、预算构成表:
1.74 此表内容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出内容填报。
三、项目申请单位要如实填写申请内容。
四、申请书文字,一律用简体中文、宋体GB2312、小四号字体填写;应文字简洁,表述清晰,数据详实;提供纸质文件,打印时请用A4纸。
五、申请书中的历年保护情况、分年计划和地方投入资金的落实情况等文字描述内容,应真实有效,编排有序。如表格容量不够的,可以附页。
六、申请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和数字化保护项目应附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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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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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市级资金
| 区县投入
| 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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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投入资金落实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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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防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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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护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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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文物技术保护(含本体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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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数字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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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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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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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物技术保护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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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方案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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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测试化验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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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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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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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6:
项目实施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一、本申请书用于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文物征集项目申请。
二、凡申请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是列入总项目库的项目。申请书由项目基本信息表、资金表、征集文物详细情况、征集文物照片构成表四部分组成。
4、 基本信息表:
1.75 项目编号是项目在项目库中的唯一标识,由市文物局在列入总项目库时编制。
1.76 项目名称是由重庆市文物局批准立项或批复方案的项目名称。
1.77 项目第一次申报专项资金为新增项目。
1.78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79 征集单位填写项目征集单位名称。
1.80 方案批准文号填写重庆市文物局征集文物批准文号。
1.81 项目情况内容简要介绍填写本项目需要开展的工作内容和主要目标。
1.82 分年度工作计划填写本项目各年度实施计划。
2、资金表:
1.83 此表内容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填写。
1.84 项目预算总额项填写项目总预算金额。
1.85 申请专项资金项填写项目申请重庆市专项资金的金额。
1.86 分年用款计划按照分年度工作计划填写各年度用款计划。
1.87 使用范围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容填报预算金额。
1.88 地方投入资金落实情况须说明分年用款计划中地方资金的落实情况。
1.89 此表内容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内容填报。
三、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内容。
四、申请书文字,一律用简体中文、宋体GB2312、小四号字体填写;应文字简洁,表述清晰,数据详实;提供纸质文件,打印时请用A4纸。
五、申请书中的历年工作情况、分年计划和地方投入资金的落实情况等文字描述内容,应真实有效,编排有序。如表格容量不够的,可以附页。
六、申请文物征集项目应附项目预(概)算文本。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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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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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市级资金
| 区县投入
| 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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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资金落实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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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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