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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渝文备〔2015〕3225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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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5432.html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文备〔2015〕3225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36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3225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渝文备〔20153225
  
关于调整普惠性幼儿园

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渝财教〔2014〕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1〕46号),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进一步解决好普惠性幼儿园日常运转,提高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质量和改善设备设施等办园条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依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渝财教〔2011〕258号),现就调整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分类
  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对象为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范围由原三类调整为两类,即将原普惠性公办园、城市集体和企事业单位办园、民办园调整为普惠性公办园和民办园,原普惠性城市集体和企事业单位办园纳入普惠性公办园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普惠性公办园和民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调整到每生每年400元和500元。今后年度将根据学前教育发展与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三、经费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足额纳入预算保障,市级财政将按标准分地区确定补助比例予以补助。
  四、开支范围
  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是指保证普惠性幼儿园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文体活动、办公、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教玩具的购置;幼儿园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租赁及维护修缮;聘用人员经费;幼儿体检和幼儿园安全及幼儿园维持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支出。
  五、有关要求
  (一)各普惠性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建立本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提升和发展。严禁通过虚假注册幼儿学籍信息、隐瞒流失幼儿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要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本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际情况、办园等级及收费情况,分类确定本地区普惠性幼儿园的具体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制定完善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兼顾幼儿园运转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及条件薄弱的普惠性幼儿园倾斜。各区县(自治县)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达到上述标准,并纳入2015年初部门预算。现有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不得降低经费保障水平。
  (三)各区县(自治县)要落实学前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统筹本级财力及市级财政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标准及时足额落实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预算,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保障和维护普惠性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发展。要完善学前幼儿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定期对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违规使用生均公用经费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将择时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由各区县(自治县)转发到各普惠性幼儿园。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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