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40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3229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渝文备〔2015〕3229号
关于重庆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渝财社〔2007〕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为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和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共建,共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政府举办的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服务机构可申请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区县(自治县)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等部门制定的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并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我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筹资标准是15元/人·年,其中中央补助4元、市财政补助3元、区县(自治县)财政补助8元,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本级补助标准,拓展相应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非营利卫生服务机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老年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慢性非传染疾病防治、传染病预防控制、残疾人康复、精神卫生、社区卫生诊断、卫生信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人工、耗材等相关成本核定财政补助。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财政和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二)专项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区县(自治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市财政对社区卫生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三)离退休人员经费。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核定补助。
(四)基本建设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以及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同时按照填平补齐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程序,以及分级管理的要求,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各区县(自治县)安排资金进行建设。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积极争取和筹措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四、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项目效果挂钩,由卫生财政部门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
为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行为。
(三)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局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社区卫生 补助 意见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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