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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44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3235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5〕323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教〔201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人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切实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中职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中职资助政策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中职教育 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5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中职资助资金)管理,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中职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以下统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中职资助政策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0〕2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职资助资金是指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政策,对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的政策扶助,包括国家助学金(生活费补助)、免学费和免住宿费资金。
第二条 全市中职资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其中,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统筹落实资助资金;市教委主要负责除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中职学校受助学生的资助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技工学校受助学生的资助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为“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日常管理、数据汇总。
第三条 中职资助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职学校资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资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区县学生资助中心及中职学校开展中职资助工作。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资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职资助审核工作,其中技工学校资助审核由当地人社部门负责。
第四条 中职资助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公示,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分别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审核,教育或人社部门审核后,再报所在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汇总。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汇总后将受助学生名单通过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申请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的依据。
因故错漏或未及时上报全国中职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信息,造成中职资金出现缺口,由区县或学校全额承担。
第五条 中职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资金由市和区县分担(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发文)。
第六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银发〔2010〕156号)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要求,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按月发放给在校学习的学生本人,不得抵顶学费、住宿费;不得以发放实物或提供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中职助学金。学生因休学、退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或因违反《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注销学籍时,学校应从下月1日起停止发放该学生中职助学金并将结余资金退回区县财政中职资助专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和住宿费资助资金由区县财政按政策规定拨付给学校。学生每学期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因保障重点行业企业的临时用工除外),其学费、住宿费应全额退回区县财政中职资助专户。
第七条 中职学校应按月结算流失学生助学金,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应清退资金退回到区县财政中职资助专户。各区县资助中心要按季度并于每季度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一季度中职资助资金季报表。
中职资助专户结余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未经市级同意,区县严禁擅自动用。
第八条 中职资助资金实行按学期拨付,每学期开学前预拨资金,学期结束前进行清算。其中,中央和市级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中职资助专户,各区县要足额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将市级拨付资金和本级配套及时拨付到各中职学校。
第九条 各区县和中职学校应当制定中职资助实施办法和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各中职学校应结合实际制定中职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并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各中职学校必须建立中职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表、审核结果、资助资金发放、学生流失、实习及资助资金清退等情况整理成册、分类管理、留档备查。
第十条 中职资助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中职资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回资金。同时,对违规的中职学校在评优、创重、项目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视违规情况给予调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中职学校校长是中职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各区县负责中职资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区县资助中心应加强对资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并对资助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各中职学校每学期末应对本校资助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区县资助中心和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每年应组织中职资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或审计;市教委、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人员对全市中职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并针对存在问题加强和完善管理,严格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县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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