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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渝文备〔2015〕2990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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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5415.html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文备〔2015〕2990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19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990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渝文备20152990

  
关于《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

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渝财农201074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畜牧)局(委、办):
  《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2008〕50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经请示市政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五条贴息条件中“凡从事种养业和以本市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的龙头示范企业;上年银行贷款已付利息10万元以上(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4个市级贫困县可适当放宽)”的界定:
  (一)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4个市级贫困县的龙头示范企业上年银行贷款已付利息为7万元以上。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上年银行贷款已付利息为5万元以上。
  (三)除本条(一)、(二)之外的龙头示范企业上年银行贷款已付利息须达到10万元以上。
  二、对《办法》第五条贴息条件中“龙头企业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70人以上或带动农户300户以上”,补充以下内容:
  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具体指标如:农产品收购合同、农民用工数量、无偿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和种子、种苗、肥料等相应指标,具体审核指标由各部门在当年的申报指南中明确和量化,企业申报时必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安排项目和资金。
  三、关于《办法》第七条贴息资金申报程序中“财政资金已连续支持两年的,第三年原则上不再申报”的界定:
  (一)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中的30强企业、出口业务的企业、市农业担保公司有担保业务的企业、创市级以上(含市级)知名品牌的企业、“两翼”地区的市级龙头企业、从事柑橘、蔬菜、生猪生产加工企业,财政贴息资金连续扶持年限最多不超过四年,但以上企业必须同时具备有与农民增收有关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其他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财政贴息资金连续扶持年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三、本通知自2010年起执行。
  四、各部门要根据渝财农〔2008〕503号和本通知规定,尽快会同财政部门制定2010年度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申报指南印发各区县,及时开展申报审核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财政 农业 贴息 办法 补充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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