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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渝文备〔2015〕2360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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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5388.html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文备〔2015〕2360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92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60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60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建〔2014〕99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行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近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尚未完善的程序,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2月27日

附件
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3〕7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连片开展的行政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农村环境连片包括,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的“地理连片”和同种污染类型、同种治理措施或同一保护对象的“同治连片”。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由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配套资金)、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财政配套资金构成。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申报、国家项目库入库、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评估、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的下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编制及审查、招投标和采购、施工建设、投资计划的调整及审批、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及审批、项目验收及备案、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的管理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集中实施;连片治理,建管并举”的原则。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及筹措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所在行政村(含社区,下同)以外的涉农行政村,以行政村为项目实施的基本单元。
项目以撤乡并镇后的场镇、城乡结合部的居民聚居区、扶贫新村、移民新村、农民新村,以及旅游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为重点。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无主工业渣场和农村老垃圾场处理等。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已开工项目、已完工项目、未列入国家项目库的项目以及其它已获得市级及以上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技术评估、招投标、地形测量、地质勘探、征地租地、青苗补偿、决算审核、监理、监测、项目运行维管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管理费、项目运行费等。中央专项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和区县财政配套资金均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楼堂馆所建设、购置非专业机动车辆等非项目建设性支出。
第八条??区县在申请中央专项资金时,区县财政局和环保局应承诺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经费,确保项目建设和已建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县连片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作为业主,具体负责项目建设与管理、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维护等。区县财政局、环保局负责专项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区县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向国家申报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条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各区县项目实施状况,结合配套资金到位、预算执行、项目建设进度、运行管理等情况的好坏,选择部分区县作为试点,将资金预算切块到区县,明确试点任务、由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对具体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管理试点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各区县环保局应按国家和市级要求,在每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国家项目库录入工作,并报市环保局审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环保局报环保部、财政部进行国家项目库的入库审查。
国家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直接列入国家项目库;审查结论为“回退”的项目,由市环保局反馈各区县环保局,各区县环保局根据国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环保局复核,复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国家项目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由市环保局退回各区县环保局,各区县环保局根据国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要注重与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国土、环保、市政、卫生、移民、扶贫等部门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高山移民扶贫搬迁、移民新村、扶贫新村、农民新村、大中型沼气工程、户用沼气工程、“美丽乡村”建设、环保“五大行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改厕、三峡后续规划等项目的资源整合。
第十三条??市环保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发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通知。
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申报通知,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结合当地特点,选择已列入国家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请示、项目实施方案及区县初审意见、相关证明材料等。用于项目建设的区县财政配套资金,应按第八条规定,在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请示中明确。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照市环保局要求,根据区县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或“综合”项类)或市政工程专项设计(“排水工程”项类)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重庆市外设计单位,还需具备市城乡建委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入渝备案证》。区县环保局和业主要加强对资质证书的审核,严禁借用他人资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强化项目区域的工程措施,由区县环保局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征求区县相关部门意见,并出具区县初审意见后再行上报。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前,业主须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用地,未落实建设用地的项目,市环保局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照“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杜绝重复投资”的原则和要求,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技术评估。市环保局根据技术评估结果,对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估情况进行通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的技术评估项目总数按技术评估次数统计。
第十六条市环保局根据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额度,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轻重缓急,选择技术评估通过的项目,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分批次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将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区县财政局。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下达后,业主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施设备采购方案,并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市环保局备案。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资质。
设施设备采购方案应以区县为基本单元进行编制,采购内容包括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清运处理设施。其中,垃圾清运处理设施包括:垃圾清运车、垃圾压缩车、垃圾压缩设备、垃圾压缩箱体、垃圾转运箱体、垃圾桶、果皮箱等。
第十八条??项目招标(含政府采购,下同)由区县负责,分为建筑工程招标和设施设备采购两部分,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项目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其中,建筑工程招标宜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项目招标必须进入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由业主委托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乙级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质疑和投诉事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其它国家、市级和区县有关招投标和采购的规定,确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条件。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除在对应的交易平台网上免费发布、公示外,必须同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和“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上免费发布、公示,且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项目招标应执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的编制和审查须按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要求进行。为防止恶意不平衡报价,最高限价可由总价及一系列单项控制价组成。建筑工程招标的最高限价为工程费用,主要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和税金。
投标人的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得采用总价优惠(下浮)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中。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项目需逐一签订各类合同,方可对各类费用逐一报账。项目合同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编制及技术评估(审查)、地形测绘、地质勘探、监理、监测、土地征租、青苗补偿、招投标委托、工程建设、设施设备采购、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等合同。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要求,公示项目实施内容、资金安排与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项目内容及其资金使用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确需调整的,由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按程序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区县财政局在本区县同一年度专项资金中调剂。其中,项目调整后总投资未发生变化的,应报市环保局审批后实施;项目调整后总投资发生变化的,应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另行下文执行。
第二十四条加强项目实施方案的管理。凡涉及新增或减少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工程点位或机动垃圾清运(压缩)车数量的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局不予受理。涉及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的工艺、选址、处理规模调整,须报市环保局审批;其余调整须报区县环保局审批。因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导致的投资变化,由区县财政局在本区县同一年度专项资金中调剂。
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调整方案;非原设计单位编制的调整方案,须经原设计单位审查并签章认可。
由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须由业主、监理单位签章认可,并经技术评估通过后,由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报批;两次技术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受理。由区县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其管理办法由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自行制定。
对市环保局或区县环保局按规定不予受理或技术评估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内容调整,中标单位须按项目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不得延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除不可抗力外,项目不得延期。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验收的,业主须提前一月书面报请区县环保局同意,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工后,由区县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业主应在审核报告出具后向区县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
第二十七条??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在应在收到业主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专家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分为资料核查与现场核查两部分,现场核查应覆盖所有项目村,具体验收细则和验收方案由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验收内容和档案资料收集的要求自行制定。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质量、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即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完成情况)、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宣传情况、公示情况、群众满意度、运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项目运行管理队伍建立情况和运行管理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项目建成后的治理成效和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区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给予合格或不合格评价。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价为验收不合格:未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除外);未经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或项目建设内容;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运行负荷未达到设计规模的75%;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进水水质与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进水水质相差50%及以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出水水质未达到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垃圾亭(池)间距小于50米;未建立运行管理制度或未落实运行管理人员队伍或未落实运行管理资金保障;存在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财经制度行为;违反廉政规定经查属实;存在其它应评价为验收不合格的行为。
对项目验收合格的,由区县环保局下达项目验收批复;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区县环保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1个月。
同一区县同一年度所有项目验收完成后,区县环保局、财政局应将验收情况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项目备案文件应包括项目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等附件。备案时间不得晚于投资计划确定的时限。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后,各区县应组织完善并保存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一式两份,区县环保局和业主各保存一份。项目档案应按类别分别装订成册,客观、全面地反映项目从申报至运行管理等一系列的工作情况。项目档案包括:
(1)业主项目申请文件、验收申请文件,区县环保局财政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项目验收批复、区县验收备案文件,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
(2)项目验收表、财务报表、工程量对照表、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污水处理站进出口水质和水量监测报告(按规定不需监测的除外)、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不涉及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的除外)。
(3)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施设备采购方案及其技术评估(或审查)意见,畜禽养殖场环评批复文件(按规定不需进行环评或不涉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的除外),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文件、中标通知,项目公示内容、公示意见反馈及整改落实情况,项目合同及协议,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包括:开竣工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等),日常监理记录,业主和区县环保局的日常管理记录。
(4)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运行管理费用落实情况等佐证材料。
(5)区县财政及业主专账和专人管理情况、区县财政报账制执行情况、报账凭据、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部门资源整合资料、项目实施前后的影像资料以及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区县财政局及业主须建立项目资金财务专账,实行“专账、专人、独立核算”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相关部门、业主,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区县财政局应会同环保局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业主使用项目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区县财政局、环保局、业主及项目中标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三十一条??项目资金实行区县财政报账制。区县财政局、环保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报账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履行报账手续。区县财政局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划拨业主。
设施设备采购费和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由业主提出申请,附具必要的报账凭据,经区县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到区县财政局报账。其中,土地征租、青苗补偿等涉及农户的费用,业主应在报账后及时支付给农户。
工程款的报账,由中标单位提出报账申请,附具必要的报账凭据,经监理、业主签署意见,区县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到区县财政局报账。
工程款原则上按照“进场施工、完成工程量的60%、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成项目验收”四个阶段,分别按10%、30%、30%、25%的额度进行报账。区县财政局预留5%的额度作为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项目验收批复下达1年后,区县财政局再行报账。
第三十二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成后,项目实际总投资高于投资计划的,超概部分资金由区县自行承担。项目实际总投资低于投资计划的,其结余的中央专项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比例收回;如结余资金需要继续使用的,可由区县财政局会同环保局提出意见,落实项目和相应的配套资金,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批准后,继续用于本区县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建设。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项目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的考核范畴,由市环保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市级抽查,对在建项目,重点抽查项目建设进度;对已验收项目,重点抽查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对已交付使用的项目,重点抽查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情况、运行管理人员和保障经费落实情况、项目运行情况。对市级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1年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对项目环境成效和资金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中或差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第三十五条??自项目验收批复下达之日起,业主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市或区县另有规定的除外)。业主要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管理机制,落实镇级专职环保员制度、村级保洁员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巡查,并设立环境举报公开电话,鼓励村民参与监督管理。要建立一支监管队伍和运行维护队伍,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区县和乡镇要积极推动第三方专业化运营和城乡一体化运营。
各区县应建立项目运行管理资金保障制度,明确项目运行管理资金筹集方式,并在区县财政预算中落实区县财政运行管理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实行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报送制度。在项目建设期,业主应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区县环保局应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向市环保局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报账情况。在项目运行期,区县环保局要定期组织对项目运行情况的检查,并向市环保局报送项目的运行管理情况。
市环保局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区县信息报送情况,印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相关信息。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验收,环境成效和资金绩效评估结果为中或差,项目运行管理制度不落实,项目未正常运行,削减该区县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
对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区县,暂停该区县下一年度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借用资质证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调整方案,下同)的,对出借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和资质证书借用单位编制的项目技术文件,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局不予受理。
对同一项目实施方案三次及以上技术评估不合格或在市环保局同一年度的技术评估结果通报中,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估总体通过率不足50%的设计单位,市环保局在下一年度不受理其编制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十九条??未按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调整投资计划的,不予认可,由市财政局根据原投资计划,按比例收回已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
未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视为项目未完成,须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不得纳入项目成本。限期整改未完成的,该中标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新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建设。其中,应报市环保局审批但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调整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将削减该区县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十条??项目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由市财政局按比例收回已下达的资金。
因中标单位原因导致项目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取消该中标单位一年内参与新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资格。因中标单位原因累计导致两个及以上项目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取消该中标单位参与新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资格。
因业主原因导致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取消该业主申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资格。
第四十一条??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区县,视情况采取追缴已拨付资金、暂停该区县三年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国家、市级、区县有关资金及项目管理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1〕31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环发〔2010〕10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渝环发〔2011〕7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发〔2011〕94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及资金管理的通知》(渝环发〔2012〕104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1〕62号)同时废止。
抄送:财政部,环保部,市审计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2014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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