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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渝文备〔2015〕2361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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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5389.html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文备〔2015〕2361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93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61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61



关于收取交通行业特有职业

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考务费的通知

渝财综〔2014〕31号

  

  市交委,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

  市交委《关于申请收取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的函》(渝交委财〔2013〕64号)收悉。为推动我市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6〕3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方式的通知》(渝财综〔2005〕122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考务费”属中央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作为我市交通部门“考试考务费”下二级子项目,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二、该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为重庆市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三、该收费项目的收取对象是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部门管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四、该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核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4年4月14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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