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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渝文备〔2015〕2362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公安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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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5390.html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文备〔2015〕2362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公安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94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62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公安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62



关于取消公安部门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财综〔2014〕6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关于取消部分车驾管行政收费项目的函》(渝公函〔2014〕335号)收悉,为加强我市公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按照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公安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取消我市公安部门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是:“机动车辆管理费”下4个三级子项目“汽车号牌(不反光)、挂车号牌(不反光)、摩托车号牌(不反光)、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不反光)”和“驾驶员管理费”下4个三级子项目“汽车场地考试、大货车场地桩考仪考试、汽车道路考试、考生自备汽车其它车场地道路考试”。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4年6月23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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