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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渝文备〔2015〕2363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新增质监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子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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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5391.html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文备〔2015〕2363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新增质监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子项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95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63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新增质监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子项目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63

  

关于新增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子项目的通知

渝财综〔2014〕69号

  

  市质监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

  市质监局《关于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三级子项目的函》(渝质监函〔2014〕269号)收悉。按照2014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精神,为加强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确保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质监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二级项目“压力管道检验”下新增“公用、长输管道安装检验”和“公用、长输管道全面检验”收费子项目,二级项目“压力容器检验”下新增“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收费子项目,四级项目“超声波检测”下新增“衍射时差超声波探伤检测”收费子项目,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为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三、上述收费项目的收取对象是接受检验的单位或个人。

  四、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核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4年8月1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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