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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渝文备〔2015〕2364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新增教育部门考试考务费收费子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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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5392.html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文备〔2015〕2364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新增教育部门考试考务费收费子项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496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64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新增教育部门考试考务费收费子项目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64

  

关于新增教育部门考试考务费收费子项目的通知

渝财综〔2014〕149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商请核定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申报中职对口高职招生专业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渝教函〔2014〕395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的精神,为提高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水平和竞争力,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经研究,现就我市中职对口高职招生专业技能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教育部门“考试考务费”的二级项目“中等职业学校考试考务费”下新增“中职对口高职招生专业技能考试考务费”收费子项目,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二、该项收费的执收主体为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三、该项收费的收取对象是参加中职对口高职招生专业技能考试的个人。

  四、该项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核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26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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