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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渝文备〔2015〕2341号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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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3_6975398.html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文备〔2015〕2341号
文件名: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5485/2015-03502 [ 发文字号 ] 渝文备〔2015〕2341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成文日期 ] 2015-12-04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渝文备〔20152341

关于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渝财综〔2011〕86号

  
  重庆市公安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改委: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申请核准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渝公函〔2010〕390号)收悉。为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对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并在公安部门下设立“考试考务费”一级项目,将“保安员资格考试费”列入“考试考务费”下二级目录。
  二、“保安员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通过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
  三、该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是重庆市公安局,如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需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
  四、该收费项目的收取对象是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的个人。
  五、该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通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公安 保安 考试 收费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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